关于农村耕地重新分配的纠纷问题

有一件事跟各位咨询一下,我朋友家是农村的,他所在的村上耕地重新分配,部分村民的耕地面积发生了变化,是将某些人(A)的地划走一部分分给了另一些人(B),我朋友就是那另一些人(B)。这些年都一直存在这索要耕地的问题,就是(A)拒不执行重新分配耕地的政策,也就是说近些年(B)都是非法侵占他人耕地。情况在今年有些变化,我朋友(B)今年抢先种植玉米,可是在秋收的时候(A)抢先收了玉米,当我朋友(B)得知此事后,为此在今年9月20号前后(B)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得知此事件的真相,确定(A)暗中收走了(B)的玉米。(A)也承认这地的玉米是他收的,可是拒不赔偿,公安机关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今年11月份(A)将玉米卖掉了,公安机机关仍然没有动作。在公安机关明确定真相后,9月20号前后到11月份期间,多次提到过要出警抓人却一直没有抓到(什么原因不清楚),我朋友担心这件事拖得久了会不了了之,
有两个问题想请教懂法律的朋友,请问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第二,公安机关说这个属于民事案件,我朋友觉得这个应该是盗窃案件,因为耕地是村上分给他的,他应该是合法耕种人,请问各位到底应该属于什么案件?
先谢过大家!!!

------由于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一般不能按常规的刑事法律来掌握。比如为了讨债而将债务人进行绑架的,虽然客观上符合绑架罪的某些特征,但一般都会按照非法拘禁进行处理。关键要看行为目的。
------本案中,A秘密收走B种植的玉米,似乎构成盗窃(这一点也是唯一与盗窃类似的情节),但主观追求上不是纯粹的不劳而获的盗窃,其主观动机和目的是实现自己土地的价值,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损失,而这些思想和行为的前提是,他自以为这块地依然是他的,是你朋友侵害了他的权利,所以用这种过激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权利。这与盗窃行为(纯粹的侵害,没有权利)有本质的区别。况且他收玉米的时候,应该不是一个人。事发后,也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这与秘密窃取也是有区别的。
------本案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而发生的民事案件,属财产所有权纠纷。你朋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玉米的价款,但你朋友需要支付收割成本。另外,如果诉讼中出现土地使用权争议,法院有可能中止审理,待确权后再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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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6
1、可以根究公安机关对A的调查笔录为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A返还不当得利;
2、该案属于民事案件,你朋友应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追问

为什么属于民事案件呢?耕地明明是属于我朋友的啊,村上可以证明,A不应该是盗窃吗?

追答

根据你的叙述A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只是想非法占有B的玉米,再者其二人之间就土地承包事宜本身就有矛盾,个人认为A不构成盗窃,仅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2-11-07
盗窃也是民事 民事案件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这件事村委也不管的吗?
这件事情上你的朋友是受害人,他没有过错,A没有权利这么做,A应该去跟村委交涉才对
还有啊不管什么事情都有个诉讼时效,就是在诉讼时间之内去告他才管用,要是超过了期限谁都没有权力管了,当然可以依靠道德,不过看那A的态度,恐怕道德也不管用。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然了越早解决越好,让你朋友早点解决吧。
要是当地公安机关不管这事的话,法律上来说可以去上一级告他们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对于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这种情况如果在法院打官司属于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公安一般不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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