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涉黑罪名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几种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会根据你所犯的具体罪行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8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某2011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6月刑满释放。同年下半年开始,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合肥市、庐江县、肥西县等部分区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故意伤害致一名被害人死亡;非法拘禁中对数名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浸水等暴力、虐待和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寻衅滋事中实施殴打、滋扰等行为;敲诈勒索和强行插手他人经营中,以其组织势力、影响为依托,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索债中打砸毁坏他人财物;为争夺赌场利益及树立强势地位,聚众持械造势等。
法院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肥中院宣判首起涉黑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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