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信知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猛仔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滑伍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村民有权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只要农村户口不变,宅基地始终保留;即使以后变成了非农户,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本身还是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就不能继承了,即房屋倒塌后,无权重建了。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局前,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雹没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桐肆清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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