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21-09-04
广告将“职场”与“内衣”挂上关系,可以“躺赢职场”,是对女性在职场努力工作的一种歧视,是对女性的不尊重行为,文案内容低俗,有辱女性尊严。李某作为公众人物在广告中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为品牌女性内衣作推荐,属于广告代言行为,且并未使用过该商品。
违法行为及依据:1.李某的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构成了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
2.当事人的代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一是没收违法所得225573.77元;二是罚款651147.54元,罚没款共计8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