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化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1997年5月,黄某(女)向某市消协投诉,称其使用了“娇露”牌特效美容霜后,原本白净的面容变成了如今的满脸黑黄斑,要求消协帮助查处“娇露”牌美容霜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此后,消协又陆续收到200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大同小异,主要是说“娇露”牌美容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这些消费者有使用“娇露”牌美容霜后,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各种皮肤问题。市消协蛋到这些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将该美容霜送交有关鉴定部门签定。鉴定结论为:这种美容霜的主要成份为苯酚,含量高达80%以上。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中苯酚含量只能在1%以下,并且只限于在洗发香波一类产品中使用。鉴定还发现,该美容霜中砷和重金属的含量也远远超过国家标准。经公安机关查明,该美容霜系河南省某县农民程某私造。其配方由程某伙同几位青年农民经翻译资料而得。制造出的产品却标明是该县化妆品厂制造。1996年该产品居然通过了鉴定。同年,程某的产品经伪造公章证明,打进该省市场,在几家大商场同时销售。
1997年6月,检察院对程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1、程某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法定权利?
2、本案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3、程某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有关机关应采取哪些善后措施?

一、程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本案中,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程某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两方面的法律责任。
四、有关机关应立即下架并召回问题产品,向全社会公告相关问题,做好受害人与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