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扩展资料:
党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 1 )违纪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的;
( 2 )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违纪党员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
( 3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他们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 4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处理的;
(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扩展资料
党处分决定的执行
1、党纪处分作出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
3、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参考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受到党内纪律处分后,还要视情给予行政上的组织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