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形成的途径有哪些?

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群体利益对立法的影响以及利弊分析:
  利益通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所以,相对与执法和司法而言,现代社会各利益全体对立法参与的积极性越来越强,利益全体对立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我国的立法影响表现:
  1、政府管理层对立法的影响;
  2、地方利益的驱动使得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存在着排外现象;
  3、利益群体通过选举代表影响立法;
  4、代表部分利益群体利益的团体开始出现并逐渐对立法发挥作用。
  利弊分析:
  积极影响:
  1、有助于立法和政府的决策行为建立在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的综合考虑并加以平衡的基础之上,并且在各方利益协商和妥协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也会得到各方更大程度的认可、遵守和维护;
  2、可以很大程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有助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证和体现;
  3、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所关心和了解的领域的立法与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增强立法和民意代表性,提高立法的质量。
  消极影响:
  不过,利益群体具有自理的本性,往往以自己为中心考虑,而且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群体比较容易形成,而代表多数人利益的群体组织不易形成;社会中的既得利益者和优势阶层及人群的利益,往往被过度代表,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或阶层的利益往往代表不足,弱势群体优势可能以非法行为来影响立法等,这些都会影响立法的公正性。
  弱势群体利益反应往往被忽视或反映渠道不畅通,容易是制定出来的法律忽视弱势群体。此外,由于立法起草工作通常采取由对口的行政部门承担的方式,容易滋生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现象。这些都影响着立法的公正性。
  二、利益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影响: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策主体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政策决策者对社会各阶层、群体间利益的调整过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就是让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在市场规则所带来的相对自由 的环境条件下去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改革开放之后,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以联合的方式组成利益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着整个中国的政治进程,尤其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分别运用自身政治、经济和技术等资源影响政府的决策,尽量使决策主体制定的公共决策能够实现本群体的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利益群体为政策制定过程提供了一条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的途径 “利益综合”指把各种利益要求转变成政策要求的政治活动过程。
  “利益表达”是指社会成员向政府提出利益要求, 并要求得到满足的政治行为 。就利益表达结构而言,在传 统社会中,来自民间的很多意见受到压制而无法表达出来。 而处于转型期的社会,利益群体的积极参与能双向、有效地 畅通利益表达渠道。
  一方面,它能将民众的意见及时反映到公共决策机构;
  另一方面,公共决策机构也需要利益群体向一般民众传达政策。
  这种双向疏导显然有利于利益表达结 构的民主化。就利益综合结构而言,传统社会几乎没有专门的利益综合机构,而转型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恰好弥补了 政党政治所留下的缺陷,它对那些分散的、弱小的利益进行 次级综合,并将其纳入到政治体系,从而使公共政策能更全 面地反映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并且可以对政党政治构成强有力的监督。
  在实际政策制定过程中,由于社会需求的多样 化和复杂化,公民个人作为政治角色表达其利益的影响力 十分渺小。同时,公民众多的利益要求不可能都直接输入到 决策系统,决策系统也不可能同时受理那么多的利益要求, 此时,利益群体扮演着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器角色, 将本群体的成员各种不同的、分散的、无序的利益要求综合 起来,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完整的、有序的意见或政治力 量传输到决策系统,将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传达给国家,为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信息。
  2、利益群体参与政策制定过程,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利益群体为公共政策制定收集信息、反馈民意,并能提 供众多专业的政策选择方案,这使得公共权力机构在决策 之前对某一问题就有了较为全面、细致的了解,从而使公共政策更趋于理性。
  信息对于公共政策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 有相关的信息,或者信息不足,或得到的是大量的虚假信息,轻则无法进行决策,重则导致重大的决策错误,及引起严重的灾难。一般而言,政策的科学性是与信息的全面性、 真实性成正比的。信息越全面、准确,政策制定就越具有科学性。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在政策制定中的地位越来 越重要。充分、及时而准确地占有信息,这是政策制定过程的根本保证。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它并不是全能的,在收 集信息方面也有可能不全面,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所以, 社会中出现的多元化利益群体,他们分布的范围比较广、所 获得的信息也就相对要全面些,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以考虑到多方面的信息,获取更全面的资料,为制定合理的政策做好铺垫。
  3、利益群体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增强了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往往能够减少政府决策的偏颇与恣意性,从而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公正性。
  就政策制定而言,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在于政策制定的价值确定和政策覆盖在社会层面上要兼顾政策相关主体的利益,而不可以偏私偏废。所谓偏私偏废是指对一部分人及其团体持有政策歧 见,因而在政策制定中有意或无意忽视其利益,通过牺牲一部分人及其团体的利益以成全另一部分人及其团体的利益。 这样的政策制定,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可能达到一定的政策目的,但在更长的时期内却一定会引起更多的政策矛盾。当然, 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如何取得相关主体的理解,建立起某种相对的利益平衡。
  4、利益群体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提高了公共政策的公开性利益群体对相关的经济、社会方面的政策的制定予以审视、督促、批评和建议,同时通过各种舆论手段把政府的有关信息传达给民众,这大大增强了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出台一项重大政策之前,必须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即使一项政策已经经过立法机关审核,如果遭到广大群众的反对和不满,政府及立法机关也必须重新考虑这项政策是否可行,是否应该再修改。
  5、利益群体参与政策制定,促进了公民政治社会化。
  政治社会化一般是指特定社会通过一系列媒介使公民形成特定的政治文化的过程,这是公民了解、学习、形成特 定的政治观念、意识、态度和行为方式的过程。在传统意义上,公民政治社会化的媒介主要有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政 府和大众媒介等,除了传统媒介,利益群体及其活动成为一 种新的途径,利益群体对国家各项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使得民众有机会了解国家权力机构、社会上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态度,会逐渐地、自然地形成自己的政治态度,并将影响他(她)以后对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的看法和做法。利益群体广泛的社会政治活动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形成着人们的政治文化,是一种颇具优势的政治社会化媒介 。人们在利益群体的组织下,热情而礼貌地参与政治,冷静地处理各种冲突,善于斗争与妥协。利益群体的活跃客观上促成了健康的政治运作机制和良好的民主教育机制。
  三、利益群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消极影响。
  如果利益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博弈机 制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良好法制的规范,就可能走上歧途,对政策制定的参与也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即共同利益服从局部利益,公共利益服从特殊利益。消极影响主要包括:
  1、损害公共利益各个利益群体既没有也不可能行使同样的影响,因为各个利益群体在资金来源、组织分配和分析技术等方面并不平等。
  力量强大、资源充裕、组织良好,尤其是与政治权力 结合起来的强势利益群体,有可能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 益和广大公众的利益,特别是严重损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社会的正义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一些利益群体, 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无须施压或游说,即可让地方政府俯 首听命,使地方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影响。利益群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代表一定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因而一般只会对与其利益相关的政策问题感兴趣。他们主张在既定的政策范围内使其局部利益最大化,而对关系到整 个社会的共同利益漠不关心。
  虽然一部分利益群体是公共利益群体,是为了增进某种公共利益而存在和运作的,但在 当代中国很多利益群体仍是自利性组织。他们在追求狭隘 或片面的利益时有时会忽视了共同利益。“利益集团对那些 与利益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政策问题通常不会感兴趣, 也不会刻意地寻求参与的机会和培养参与的能力。” 同时, 利益群体为了追求私利,所提供给决策者的资讯难免会有偏见,易对决策者起到误导作用;而且,利益群体常常使决策程序过分分割,缺乏统一性、系统性,从而使决策者无法充分顾及整个目标。在利益群体过分活动的国家,长期性的计划不易订立,决策者迁就现实,使政策眼光变得狭隘。
  2、滋生腐败一些利益群体,利用其强大的权力资源,进行“权力寻租”、“钱权”交易和其他违法活动。
  这是目前“集体腐败”或 “组织性腐败”的根源,它既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风廉 政建设,也使有关政策或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
  3、削弱政府权威由于存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问题,政策制定 程序非常复杂,利益群体对掌握决策权的机构以及人员紧追不舍。
  虽然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有助于限制单个群体对 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但是,由于政治权力的分散,利益群 体之间的互动也会导致政府行为陷入困境。某些特定的公 共问题成为“烫手的山芋”,因为政府无论采取何种公共政 策,都会引起这个或那个利益群体的坚决反对,政府被强大的利益群体所困扰,其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削弱,不能一心一 意关注大的公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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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30
国家利益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它以个人利益为基点,是个人特殊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中,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是密不可分的。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增多,个体家庭逐渐取代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个人利益变得突出起来,个人利益之间的差别也愈益加剧,与原来的社会共同利益逐渐分裂并对立起来。
个人利益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与协作中才能实现,由此就必然产生共同利益,就必须维护共同利益。当靠旧的氏族制度来维护共同利益已经不可能时,国家便应运而生,成为体现并维护共同利益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形式,国家利益也随之而生成。
国家利益是出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但这并不是说国家利益只是共同利益的代表,而否定个人利益。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国家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点的共同利益的表现形式。国家利益生成后,它既不可能否定个人利益,也不可能完全取代共同利益。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它既代表和维护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又是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它是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统一,但在表面上代表共同利益,是共同利益的化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