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什么时间取得?以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间为准,还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为准?

如题所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村集体或国有土地基础上产生的用益物权,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以权属登记为生效条件(比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变更,房屋和土地抵押权的设立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合同通常指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除了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未在合同中附期限或附生效条件之外,一般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生效,承包人也在此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登记机构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凭证之一,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应当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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