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信托制度在国际上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A以个人身份把信托业务转让给B,那么b就成为合法的信托业务承担者a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并且不能再进行转让,此时必要为这个业务承担责任。刚开始的时候这条法律受到许多人的抵制,可是经过信托业务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人们开始逐渐的接受并慢慢的把这项业务向国际扩展。
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
其实信托制度的前身是中世纪的用益物权 。而当时这个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土地被通过遗嘱转让,也为了给那些辛苦劳作的农民减去繁多的负担,可是用义务权一旦生之后就动到了很多资本主义的蛋糕,由于当时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王,所以国王的损失最大。后来在1535年的时候,英国直接立法并通过了《用益物权法》。主要是来禁止那些接受遗产但不愿意交税的人以及采邑的税款和费用。(因为英国当时是子承父业),很多人由于这项规定补交了很多税款,损失了很多精彩,所以这条法律受到很多人的抵制。但是几百年来用益物权依然坚持的流传下来,后来慢慢的就变成了信托,成为了英国最显著的特征在经过经济的发展,慢慢的信托变成了一种独立的行业。
英国信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成立
1873年的时候,英国的平衡法和普通法两种制度合为一体,普通的法院与大法官法院共同合并,并集体承认了对信托关系的认可,凭借着英国法律的保护,信托才真正的在英国站稳了脚跟。
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
开始的时候信托仅仅只适用于遗嘱的传承,后来由于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人们思想的开放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业务的要求变得多样化,对个人的要求也开始逐渐强烈,所以信托业务慢慢的从遗嘱扩展到了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还有财务咨询这种与个人金融有关的业务。在信托业务中,个人信托占比比较大。其次就是受信托的银行以法人的身份来承办受信托人的各种业务,而大部分都集中在英国的大银行,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的信托部,为客户提供储蓄和理财服务。
随着信托业务在英国的普及,慢慢的信托业务向海外市场拓展。最终英国的信托制度从无偿变成了有偿,从非专业受托人变成了专业受托人,个人变成了法人受托。最后成为了一个专业的商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