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约定债务由其他公司履行,其没有履行怎么办?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某水产公司与个体养殖户杨某签订了一份海虾买卖合同,水产公司当场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离合同履行期只有一个星期时,杨某通知水产公司,他的养殖场因台风海虾死亡过半,损失严重,不能按时交货。杨某提出另一养殖户张某欠他钱,并表示愿意用货抵债,张某养殖的海虾质量也很好,如果水产公司同意,可以由张某代其向水产公司交货。水产公司对张某的养殖场进行了考察,同意杨某的意见,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结束,张某也没有供货,并称因市场需求量大,他养殖的海虾都不能满足以往的顾客,根本不能提供给水产公司,合同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张某没有履行合同怎么办?

律师答疑

商业交易中,常常出现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水产公司与养殖户杨某之间的海虾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会因为第三人对合同不理解,或是第三人自身多种情况的出现而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合同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张某作为杨某与水产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代替杨某履行对水产公司的义务,但最终没有履行给水产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水产公司可依法向杨某主张违约责任,请求损失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张某主张。因为杨某与水产公司才是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张某并非合同当事人,不负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理荟萃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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