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侦查发现罪名不成立但是存在另一种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李四自称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接着以李四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侦查发现肇事车辆是张三驾驶的,李四是事后到达现场,现侦查发现李四的行为涉嫌其它犯罪行为,之前的李四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哪条撤销?

改变罪名,继续侦查!追问

具体法条步骤?

具体法条步骤?

追答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追问

这是什么和什么

追答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追问

可是李四还有犯罪行为,不属于不追究的范围吧?

追答

是前面那个不是他所为,不需要追究;后面有犯罪行为的,当然要追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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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1
第一条不是他犯的话 侦查清楚了应该不理他,追究张三的责任。 但是李四冒名顶替的话应该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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