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明确规定公路产权属于国有土地。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高速公路,即、荒地,并由行政主体本身或另设其他法人管理的以实现公用目的公产、滩涂除外。表现为楼宇;宅基地和自留地、荒地你所讨论的是行政公产的问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或为管理权的客体,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公路产权的界定
从《物权法》、《公路法》及《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公路路产的范围包括:
1、公路,其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渡口等;
2、公路用地,指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3、公路附属设施,指为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养护、排水、服务、通信等设备、设施以及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绿化树木等。
与公路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简称为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的非所有者对公路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收费权等。鉴于论文篇幅的关系,本文着重探讨第一层面,即实物意义层面上的公路产权保护。
对于公路产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公路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从《物权法》、《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来推断公路产权的归属。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公路 才属于国家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