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是

如题所述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外,诸如写字楼等办公楼,皆不属于公共场所。

附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节选)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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