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时,如果有多个原告要查封同一项财产,查封的顺序有什么影响?

我说的查封顺序是指轮候查封的情况.

法院财产保全有多个原告要查封同一项财产时,查封的顺序对最终的财产受偿和清偿顺序是没有影响的。

对于原告的债权处理,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对于财产上存在的各个债权,无论是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都应该予以清偿。在移送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除此之外未附加任何清偿范围的限制。

这里的“分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并非狭义的“参与分配”概念。具体讲,不仅包括狭义的参与分配情形,也涵盖多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而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形。比如在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时实现一个优先债权与一个普通债权的情形,也属于该条意义上的分配。

扩展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参考资料:

中国普法网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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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一项财产只能查封一次,没有查封顺序之说,一般来说,谁先申请查封,谁先受偿。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第2个回答  2012-11-01
如果是同时申请,共同查封,可能在执行时是大家按比例以该财产价值受偿,如果保全申请有先后,有可能在先的先受偿。
现在法院查封过程中确有轮候查封的做法,即待前面进行查封的法院解除过,由轮候法院继续查封。在这种情况下,先查封法院有权先处置该财产。
第3个回答  2012-10-31
你问的问题有点奇怪,一项财产只要查封一次就可以了。申请再多也就是同一个结果咯。如果你是要问该有那个申请人申请得法院来查封的话那就是不一样了。原则上是先受理的法院查封。
第4个回答  2012-10-31
一般是先申请的查封,不会重复查封的。
纵横法律网-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追问

我国法律上是否有轮候查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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