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如题所述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扩展资料: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犯罪结果,但实际并没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2、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3、对象的认识错误

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形式。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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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8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扩展资料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三个案例:

A 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成立盗窃罪既遂。但若在发现是枪支后仍予以私藏的,则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B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C 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并未死亡,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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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1-01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法律教@育网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
  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一并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法律教@育网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
  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法律教@育网的;误把男人当妇女强奸的:
  ①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
  3.方法或手段错误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来源:
  如2007年卷二多选第54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
  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2006年多选52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6.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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