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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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犯罪结果,但实际并没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2、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3、对象的认识错误
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形式。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事实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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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三个案例:
A 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成立盗窃罪既遂。但若在发现是枪支后仍予以私藏的,则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B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C 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并未死亡,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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