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扩展资料:
行政拘留案例——如东一养殖场私设暗管排猪粪,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6年3月,徐某购买位于马塘镇马东村十七组的贝得福畜牧养殖场并对养殖用房进行改建,于2017年7月3日开始生猪养殖。
同年7月12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徐某的养猪场一共养殖生猪1200头,如此大的养殖规模未做到猪粪便干湿分离。
虽然建有一个大棚生物质发酵床,但未能投入使用,建设的3个小蓄粪池也远远满足不了贮存需求,产生的猪粪被其安装在蓄粪池中的软管和水泵打到旁边田地里,由于抽送粪便过多,田里的豆苗均已枯死。
对于徐某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进行养殖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要求徐某立刻停止生猪养殖,建设配套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方可继续养殖,同时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然而这次的处罚对徐某来说似乎无关紧要,他不顾环保局处罚决定的要求,继续饲养生猪。2017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养殖场,发现其发酵床依然没有投入运行。
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继续用水泵将猪粪抽送到田地里,田地已经全部覆盖养殖粪便,面积约为800平方米,覆盖的养殖粪便的厚度约为30厘米。不仅如此,部分蓄粪池中的粪便仍从溢流口流入农田灌溉渠,顺着农田灌溉渠流入胜利河,在灌溉渠和胜利河交接处的河水呈现黑色。
对于徐某直接向水体排放养殖粪便废弃物和向无防渗漏的田地排放猪粪的行为,如东县环保局实施了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
考虑到徐某和合伙人刘某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且违法情节较为恶劣,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依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东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立即对徐某和合伙人刘某分别实施了11天和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两名责任人被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