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下我的状况:我于2005年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违约的话,赔付违约金是一年一万(剩余的年头),和公司相关的培费用,保密协议不清楚,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后,我于3月提出辞职,公司的人力部门要我提供2.5万的违约金,才给办理相关手续。我没有参加公司的相关培训也不存在竞争行业的保密协议,根据新劳动法规定,我不需提供任何违约费用,但是公司领导提出劳动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我们的合同还得继续执行,我还得掏违约金,但是,我们的合同上条款明确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这样就形成了,劳动法找合同,合同按照劳动法执行的死循环,而且法律对这个执行没有新的规定。所以,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公司给的工资实在是低,难以接受,吃穿都难解决)?
如果按照新规定,那么还得执行老合同,也就是说,新劳动法的实施没有什么效力;打个比方:如果2007年我与公司签订10年合同,那么至少9年,我还不能拥有新法律带来的权利?国家法律的制定,还是考虑不周的?还是我学习的太少?希望有关法律人士给予帮助和解答。我又该怎么办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其中继续履行的内容是按照新劳动法执行还是按照旧劳动法执行呢?本人十分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