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a.《民法通则》

如题所述

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体现

  我国2011年4月1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最新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我国一系列的处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之中对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都有所规定。《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项规定体现了直接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立法模式,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当然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特点,那边是将国际惯例同样作为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而排除适用的对象。我国《海商法》第276条、《航空法》第190条都作出了内容相同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则从诉讼权利方面来维护我国的公共利益从而限制外国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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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3
首先,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其次,我国《民法通则》第 150 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公共秩序保留予以了规定,该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于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分别作出了与《民法通则》第 150 条完全一样的规定。《海商法》第 276 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航空法》第 190 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尽管我国目前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比较全面的,甚至在个别问题上采纳了先进的作法,但对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它也存在若干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内涵不一致、适用标准相矛盾、内容存在“盲点”以及规定不协调等缺陷。
第2个回答  2018-07-06
您好,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在我国,触犯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触犯了公共秩序保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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