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15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都存在的前提下,有抵押的债权优先受偿。
1.银行一开始设立抵押权时存在瑕疵;虽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表面上符合抵押权设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和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先,银行设立抵押权在后,银行在设立该房屋抵押权时应该确保该房屋没有其他争议,使用权明确等,银行应该到该房屋房管部门查询一下,是否已经办理房产证就已对外出售或已经交付使用。银行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虽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是毕竟有瑕疵。
2.依据法理生存权大于萁他权利的精神。张先生购买房屋自己居住,并且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其生存居住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规定中,故银行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购房者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还是应该先停止装修,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然后尽快和银行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13
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商品房消费者”的限定条件:
(1)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
(3)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包括如果商品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接近于50%,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