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股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出资不到位,意味着其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有效论认为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谢谢你的回答。但是像这样,公司注册的时候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面就是甲和乙两个股东,一期出资只有500万,在剩下的500万没有缴足的情况下,就股权转让变更为别的股东(丙),这样不就不符合申请设立时的情况了?这样也可以?
追答名称预先核准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期工作,公司成立后,以公司章程为准,未缴足认缴资金也是可以转让的,我自己办过多宗这样的。还是那句话,你所说的丙承接后,必须与另一股东按章程要求按时缴足余下的500万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当然已经成立了,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意思就是首期到位,还剩没有到位的。公司注册可以分期出资的,这都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