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班时间出了交通事故不能上班,公司要对我做离职处理!

到今天为止事故已经过去37天了,
我是骑摩托车送快递的,
在送货途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我右脚骨折
经交警确认《对方全部责任》
昨天去医院复查医生说还要半个月才能拆石膏
这时间医院开的请假单全部交到公司了
前天公司经理来说要我过了国庆节去上班,不上班要对我做离职处理
可是我现在石膏还没拆不能上班,
要是被公司做离职处理的话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您属于工伤。立即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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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在上班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且是对方的全部责任,这种情况属于工伤。你受伤之日起一直到伤情稳定、并且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即通常所说的工伤等级鉴定)之后这段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你的工资。
工伤期间休养,只要有医院建议休息的手续,即可休息。如果你不能上班,公司应当继续发放你的工资。公司关于做离职处理的说法是违法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期间,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公司还应当给予工伤赔偿(由于骨折,应该可评残)。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1、因上班时间出了交通事故不能上班,这个属于工伤的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个回答  2012-10-08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你属于工伤范畴,单位不但不能接触劳动合同,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期间工资等;
2、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相对方赔偿相关费用。
纵横法律网-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单方律师
第4个回答  2012-09-29
你是因公受伤,应当按照工伤待遇给你处理,在你治疗期间,快递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纵横法律网-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张联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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