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

民法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这句话理解不了。谁能给个例子解释下吗

这句话是这么理解的:比如甲某人2012年8月1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一般为失踪4年,特殊情况2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定审判程序,公告一年后,被申请人仍无音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2012年9月1日进行了一次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了一辆自行车),2012年10月1日死亡。在这种情况下,9月1日的行为虽然是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但不能按照“其被宣告死亡死亡了,应视为已死亡,其不是民事主体了,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了”来处理,也不能主张其行为无效。其行为仍有效。(按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财产可以继承了,配偶可以再婚了)。如果不明白,可以再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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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28
这句话有个词,你可能没理解——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事行为依据效力,可进行如下分类: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有效民事效力。有效民事行为又称民事法律行为。
被宣告死亡是一种在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并不代表实际意义上的生理死亡,因此在现实中存在在法律上死亡,但被宣告者并未死亡的情形。如果一个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后,其实施的有效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也随之无效,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后,与乙签订电器的买卖合同,如果因为甲被宣告死亡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那甲与乙的合同便无法在法律上定义,也不便于保护乙的合法利益,因为乙没有任何过错
第2个回答  2012-09-28
自然人甲被宣布死亡,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但是呢,她实际上没死,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是无效,继承人要返还其财产,明白不?
大大白话就是,自然人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她实际上没死)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是给予支持和保护的!
第3个回答  2012-09-28
比如说张某被宣告死亡,但是张某事实上没有死,那张某在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后,张某找别人借钱不还,债权人告他,法律上还是承认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而不是说被宣告死亡之后所有的行为都无效。
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宣告死亡也就是说从法律程序上否定了他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但是事实上没有死亡,那还是以他事实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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