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09-5.七岁的儿童甲和三个小朋友一起在甲家玩耍。此时甲家的访客乙先生指着邻居丙家凉台上摆放的花盆对几个小朋友笑着说:“你们谁能用砖块扔中花盆,我给睡两元钱。”甲与三个小朋友便争先恐后用砖块扔向凉台上的花盆,后甲的砖块仍中花盆,花盆掉下,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丁的头上,致其受伤。丁要求甲的父母和丙赔偿治疗头部受伤的治疗费。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甲的父母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B.由甲的父母承担责任
C.由四个小朋友的父母与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承担责任
答案 abc
问题:案例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按照现在的发条,d还对么?或者说甲的父母承担的是是按份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你好: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产生,本案当时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乙教唆七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实施侵权行为,乙应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只能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监护人的责任,因此甲的监护人的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按份责任。
按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乙教唆七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实施侵权行为,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通过证据证明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甲的监护人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乙与甲的监护人之间本无关系,因此无补充责任之说。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甲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那甲的监护人应负相应责任(即比例责任、按份责任),否则甲的监护人无责任。

附: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民法通则意见》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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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8
先由乙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当乙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由小孩的父母来承担与其父母的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是说小孩的父母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的侵权责任.追问

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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