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能作为医疗事故处理中卫生局的行政处理依据吗?

如题所述

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可见,卫生局行政处理的依据只能是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其他鉴定不能做为行政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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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4
个人认为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是针对医疗事故所做的法律规定,它不能限定不属于它所包含范围内的情况的处理。医疗过错不是医疗事故。就像一个人不违反刑法,刑法不能对他做出惩罚,不代表他不违反民法,不代表民法也不能对他做出处罚是一个道理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2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1.原办法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后者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明显比原来宽,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
  条例规定: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比如,拔错牙齿也属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2.事故主体不限医生,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
第3个回答  2012-10-21
不处理你,可以不作依据,要处理你也可以以作为依据,都说得过去。主要还是有关法律交叉,而且还有很多地方,特别是司法部门一般还是依司法鉴定作为唯一标准,而并不是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依据。司法的原则是小法服从大法,专业法服从普法等等。可以去咨询律师,他们最懂,也应当最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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