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划分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如题所述

清前期领土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
  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同时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领土,不问其大小。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在国际法上不构成国家。但国家的领土并不要求绝对确定,部分边界未划定,或存在边界争端,均不妨碍其为国家。
  领土包括陆地和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国家领土分为领陆、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和领空3个部分,上及高空,下及底土。领水附随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领陆和领水。因此领陆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领土的主要成分,领陆如发生变动,附随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亦随同变动。除上述四个组成部分之外,有些海域,例如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但沿海国可以对其及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从而构成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 2,领海。指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包括其上空和海底在内。分为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领水的划分的方法是:首先确定领海基线。在海陆分界明显、海岸线较平直之处,通常以海岸的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即“正常基线法”);在海岸线较曲折或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区,可在海岸突出处或临近的岛屿上确立若干点为基点,将各基点的曲折连线作为领海基线(即“直线基线法”);或将上述两种方法交替使用。其次划分领海的外部界线。如采用正常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时,则可以低潮线上的若干点为圆心,领海宽度为半径,逐一向向海方向划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间半圆连成的弧线,就是领海的外界线(即交圆法);如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时,可以此基线上的每个基点为圆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迎海方向划一系列半圆,在两个相邻的半圆间划一共同切线,连接各切线交点的线即为领海的外界线(即正切线法或共同正切线法);也有以领海基线上的各点按领海的宽度向与海岸走向大致垂直的方向平行外推,使其与基线的曲折状态相一致。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定领海宽度,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防需要自行确定其领海范围,其宽度有3、4、6、10、12、15、20、24、50、70、100、150和200海里等。中国政府1958年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采用直线基线法来划定领海。沿岸国家在领海行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沿岸航运权、国防保卫权、边防与关税和卫生监督权、管辖权及领空权等主权的同时,必须承认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空
  territorial airspace
  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垂直向太空100公里之内的空间,称之为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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