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的时候租了一间店面,当时与房东谈好的房租是1500元每月,由于人生地不熟。觉得1500可以接受,就没怎么讲价,付款方式是半年付,我付了9000元租金和1000元押金,现在店开了4个多月,生意很差,亏本经营,偶然问起旁边人房租(都是一个房东)他说他们两间跟我一样大的才1600每月,我朋友也说这个位置很偏僻,1500太高了,我就想跟房东谈让他每月房租减少到800-900左右,但是我很担心房东不同意,如果他不同意少房租,我又不想租了,按照合同来说我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签了两份,一份写明是房租1500每月,并约定一些违约的事由,房东说他收房租要上税,税务很高,所以又写了一份房租每月580的合同,他说这个是假的,是拿给税务局的,这样他就能少交税了,让我去工商办执照也拿580的合同,现在我手里有两份合同,都签名按手印了,我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份合同是不是都有效?并具有法律效益?如果只有一份有效,是哪份?如果我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要是我不想开店了,又转让或转租不出去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