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院执行回来的钱应当是先减除利息还是先减除本金?有法律规定吗?

几年前人家欠我的钱,法院判了,春节前给执行回一部分,法院让我补个申请,我写了,法院说我的数不对,我认为执行回来的钱先还我的诉讼费,其次还利息,有节余了才还本金,法官认为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和诉讼费。我认为我的对,但找不到依据,到底应当怎么办呢?有法律规定吗?
判决是这样的:
一、 支付欠款款XXXXXX元;
二、 支付延期付款利息XXXXX元(05年X月X日止,我起诉的那天);
三、 支付诉讼费XXXX元。
我认为先减第三项,然后是第二项和被告给付之日前的利息,有节余才减第一项。执行法官认为倒过来,先减第一项,然后减二、三项。
关键的区别在于:先减本金,是不能重复计算利息,我剩下的是利息和诉讼费即使再欠十年也不能计算一分钱的利息!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当时的借款额和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利息是不支持的,这个是有规定的)应该计算到你起诉的日期(交起诉书)。

本金加利息共计金额,判决后在一定时效对方未归还,讨要未果,超过一定时间后,是可以计算利息的(应该是按起诉书上的总金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要求支付这部分利息(也可以不要)。

让你减掉2.7万,应该是从起诉书上的总金额(本金+利息)减去2.7万,执行剩余款项。

如果当时起诉书只要求归还本金未要求支付相应利息(可认为你放弃利息),那就是本金减去2.7万。

扩展资料:

第四章 执 行

第一节 执行准备

第九条 执行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

(二)审查执行依据;

(三)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四)其他。

第十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举证表》、《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

第十一条 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执行依据,视情调阅审判卷宗,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

第十二条 发现执行依据可能有错或应裁定不予执行的,及时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十三条 执行准备工作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执行实施组监督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及时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及时实施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执行准备工作的,经执行实施组负责人同意,提前二日报请庭长批准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院执行案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8-29

有规定,

一,先于执行是执行的基本债务,不算利息。

(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执行以生效的判决为依据,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进行。但对于某些原告来说,等到判决生效后才执行,他们的生活将难以维持,他们的生产或经营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法律设立了先予执行制度。

(2)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可见,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并有利于法院及时而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大。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2,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扩展资料

借贷中关于利息的和本金的还款方式有几种:

1、砍头息

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例如:某公司向地下钱庄借款100万,月息3分,期限一个月,到期归还钱庄130万。那么钱庄只需给该公司实际放款90万就可以了。但是合同上还是要写放贷100万,被钱庄扣掉的这10万就是砍头息。

2、按月还息

3、本金加利息一次还清

在《典当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也就是说,砍头息的做法是违规的。

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利息约定

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先还什么费法律没有规定,一般都是按俗成习惯。从执行的过程讲,法官说的是对的,如果先还了诉讼费和利息,他们的执行程序在某种程度上已完,他以后不去帮你执行,那你不是白忙活了一阵子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3-12
如果判决书中一并判决对方给付你相应的利息,那该笔款项作为利息还是本金都无所谓啊,如果判决书中没有就利息问题进行判决,那你怎么能主张强制执行对方给付你利息呢?
第4个回答  2008-03-12
现在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官怎么能让你承担呢?如有问题可以给我留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