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岗津贴?

什么是特岗津贴,特岗保留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
  全称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1991年开始,国务院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目的是,鼓励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的新高峰。应该说,这是政府给予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的一项殊荣。这里面既有政府对他们的已有成绩的认可和肯定,更包含了对他们开创更高业绩的鼓励和鞭策。根据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我国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给当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1、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2、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3、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观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 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特贴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已不具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理的,取消特殊津贴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四)在职特贴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或出国(境)定居的,停发特殊津贴。
  (五)人事行政关系调离我省的,停发特殊津贴。
  (六)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发下一年度的特殊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取消特殊津贴。
  (七)特贴人员去世的,从去世后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第九条 特贴人员津贴发放的变动情况,由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每个季度的变动信息材料(见附表1)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特贴人员所在单位属非驻穗的省直和中央单位,分别于每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前送其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汇总上报,其中人事行政关系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或每年新增的特贴人员,经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填写《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变动情况表》(附表1)及软盘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享受相应的省特殊津贴待遇。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特贴人员专门档案,记载和保存特贴人员的选拔、推荐以及年度考核等有关材料。对特贴人员的增减、特殊津贴发放变动等情况必须详实登记。特贴人员调动工作,其享受特殊津贴的档案及相关材料应随人事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务必填写《20××年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及变动情况统计表》、《20××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登记表》和《20××年度继续享受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登记表》(附表2、3、4)并附函报省人事厅。

  第十二条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具体负责我省特贴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数据库,系统掌握全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基本情况、特贴发放、年度考核和人员增减等情况,实行跟踪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人事厅开展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广东和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运作,认真做好2006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把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选拔出来。要注意打破所有制界限,重视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选拔符合条件的人选。

  二、严格按照《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的有关规定和国人部发〔2006〕37号文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选拔推荐。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推荐的主要依据是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必须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要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人选推荐。选拔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亦不得作为人选推荐。要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平均主义等不正之风,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

  按照人事部下达的指标控制数,各市、各部门推荐人选数量不得超过3名(其中教育厅不超过15名,省委宣传部不超过6名)。广州市、深圳市人选指标数由人事部单列核发,但须由省人事厅统一报送人事部。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上报材料包括综合报告一份,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二)被推荐人按规定逐项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有关填报手续要完备。其中“考核情况”指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
  (三)推荐单位分别填写被推荐人《2006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一式二份,一览表需加盖推荐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印章。
  (四)被推荐人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
  (五)报送材料一律按表格式样统一规格(见附件,附表可直接从www.gdrst.gov.cn下载),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并附电子文档。
  (六)各市、各部门务必于2006年6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或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将不列为今年推荐人选。
  (七)广州、深圳两市推荐的人选和材料及人选数据库软盘,须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厅,以便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并呈送人事部。

  附件:1.专家情况登记表

  2.2006年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一览表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 , 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客 观、公正 ,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办发〔2005〕1号文有关选拔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每届评审时,由市人事局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形成专家推荐意见报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专家推荐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评审组的成员一般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挑选。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 人(含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前,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第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结构、分布、申报人数和选拔数量,给各评审组分别下达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推荐人选控制指标。
  第九条 评审组先从申报人选中评选推荐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再从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已取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申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在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人选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按照各评审组的控制指标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下同),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 员 、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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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8
特岗津贴,全称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1991年开始,国务院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目的是,鼓励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的新高峰。应该说,这是政府给予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的一项殊荣。这里面既有政府对他们的已有成绩的认可和肯定,更包含了对他们开创更高业绩的鼓励和鞭策。根据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我国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给当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1、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2、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3、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2个回答  2008-01-28
特岗津贴,顾名思义是有关部门对在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出台的列入工资发放的津补贴
第3个回答  2020-02-14
薪资待遇:
1、新机制教师实行年薪制,年薪资金由省级财政,其中,安排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方(简称,艰边津贴),年薪3.5万元。
2、新机制教师年薪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才特岗补助组成,纳入到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框架。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核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照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同类教师标准核定;剩余部分作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才特岗补助。
3、新机制教师年薪由县统一发放,直达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人才特岗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每年或每半年发放一次。
4、新机制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期间,享受与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的有关社保和福利待遇。其养老、医疗(含大病救助险)、工伤、失业、生育、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缴纳按所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有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5、新录用教师纳入全县教师统一管理,其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期间,与其他在职在编教师一并管理和考核;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其他在职在编教师同等对待,统筹考虑。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1
  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特岗津贴,全称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从1991年开始,国务院给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目的是,鼓励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培养和带动身边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攀登科学技术的新高峰。应该说,这是政府给予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的一项殊荣。这里面既有政府对他们的已有成绩的认可和肯定,更包含了对他们开创更高业绩的鼓励和鞭策。根据国务院的这一举措,我国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给当地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一)选拔范围
  1、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2、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3、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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