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人构成了什么罪

如题所述

这个刑法的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达到规定的时间和情节(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自当月19日起施行),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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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1
就如此而已那就是非法拘禁他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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