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哪里备案

如题所述

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南
      一、依据: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二、备案范围: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程序与期限:
      (1)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4)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四、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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