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与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之间,或者是与特定的标的物有特殊的关系。
该关系可能会影响权利义务的履行与实现,影响标的物的状态,或者标的物对其有影响。
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场合,有一个利益比较权衡的问题,不是仅以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需要保护就简单地判决支持其合法诉求,如代持股权,如果被代持股权被名义持股人的债权人作为名义持股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在处理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代持股权方面的权利义务时,就不能简单地以委托合同有效,委托人即隐名股东有权解除委托而变更登记其为显名股东,这里不仅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是否认可的问题,还涉及保全查封债权人对于保全查封的股权的信赖利益如何保护的问题。
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的适用场景包括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
法人的利害关系人具体如下:
1、法人解散应清算而未及时组成清算组的,该法人的利害关系人;
2、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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