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异地分公司所得税是在归属地缴纳还是在总公司缴纳?

北京总公司成都分公司,办理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纯地税,请问所得税是在当地缴纳还是总公司缴纳?急急急,向各位大侠请教!

分公司所得税应该由母公司汇总缴纳!如果是子公司,则在归属地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因此,分公司的增值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首先在分公司所在地预缴,然后由总机构进行汇总清算。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上的核算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中的核算方式无关,如果想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处理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5
  我把 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的一些条文摘抄下来 你看下应当就会明白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所以你们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需要在当地按季度预缴部分所得税,具体算法你可以详看这个文件,希望能帮到你 望采纳O(∩_∩)O~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12
您好 所得税都是汇总计算的 但是分公司有可能在当地进行预缴 即每季度按照一个计算出来的比例在当地缴纳 具体分公司是不是要就地预缴需要看它在当地是否具有实际的生产经营职能 建议你看看国税发 2008 28号文件~~
第3个回答  2012-07-12
分公司所得税应该由母公司汇总缴纳!如果是子公司,则在归属地缴纳
第4个回答  2021-03-16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