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firecrazy道友45min从何而来
一、 最新的GB17945-2011中6.3.1.2规定“系统的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如和道友 苏州干将王提到的那样是30min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中13.8.6及表格中明确规定了时间,即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应急时间≥30min;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则分情况≥60min(航空疏散区域 避难疏散区域) ≥180min(消防工作区域)
四、综上,该问题答案如下:大型商场中的疏散应急照明时间为≥90min,(你写≥30min也没人说,规范GB17945-2011偏,人看的少),商场中的消防工作区域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风机房等里的备用照明应急时间≥180min
追问商场中的消防工作区域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风机房等里的备用照明应急时间≥180min 这个可以引用到商场全部的应急照明里面吗?
追答理论上可以,但是如果采用灯具自带蓄电池或者集中性的EPS电源,你的造价可提高不少啊,如果你的电源都是市电,就无所谓了
希望这个答案是最佳答案,看别的答案成为“推荐答案”真是无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