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因为工作上事而发生争吵,争吵完后,B离去,两小时后B心脏病死亡,问:A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承担什么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案例
法院案卷显示,郭某40岁,家住新郑市。
去年12月5日,他与妻子赵某途经该市辛店镇高某家时,看到高某在打牌。夫妇俩上前,揪住了高某。
郭某大声质问高某啥时候还钱。赵某也跟着骂,你个赖皮,可逮住你了。
原来,两年前,高某家盖房急着用钱,向郭某借了1万元钱。当时,两人约定,一年后还钱。可到期后,高某没还,称自己有心脏病,连吃药的钱都没有。郭某打听得知,高某确实有心脏病,身上常备着速效救心丸。
1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郭某心不甘,时不时上门催债。催得急了,高某干脆躲了出去。这天,外出躲债回来的高某被堵个正着。
欠债人被气死了
高某认账,但称确实没钱。郭某夫妇开始骂高某赖皮。高某还了嘴。争执升级,双方撕扯起来。周围的人将双方拉开,郭某和赵某先后回家。就在此时,意外发生了,高某突然晕倒在地死亡。
经公安机关鉴定,高某是因情绪过于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事发后,高某的家人报了警。很快,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郭某夫妇被刑事拘留。不久,俩人被批准逮捕,这期间,郭某夫妇赔偿高某家属丧葬费4000元。
昨日,新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赵某明知被害人有心脏病,而与其争吵、厮打,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而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从轻处理,各判处二人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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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9
这个要经过法医鉴定。如果确实B死亡与A的争吵有关,A要适当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