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如题所述

在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中,关于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有明确的程序规定。

对于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如需变更经营批准证书,首先由省经贸委进行初步审核,然后上报商务部。零售企业的变更申请则由所在设区市的经贸委(贸发局)初审后提交省经贸委。

变更过程中,如投资主体未变,仅涉及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经营地址合法使用权证明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等。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需获得隶属企业的书面同意。

当经营单位控股权人发生变化时,原单位需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相关表格和证书副本,新经营单位则需按照新企业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涉及零售企业,除了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产权变动协议等。

仓储企业的变更则需根据新建、扩建或迁建的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建设完成后的备案材料。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的扩建或迁建,需分别提交详细情况表和相关许可证明,非变更情况则需报备。

新建、扩建或迁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申请新证书时,需提交变更规划确认的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原企业的变更说明书或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证明。

对于遗失或损坏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需提供遗失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级以上报纸的挂失声明以及经贸委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按变更程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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