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临时围挡

如题所述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规定,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
2. 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稳固、整洁、美观。
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临时区域四周应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隐患,提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等。安全检查形式有多种,包括定期检查、专业检查、达标检查等。安全检查要求明确检查项目和目的,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认真进行系统分析,针对整改部位进行复查等。
施工围挡设置要求如下:
1. 建筑工地周围应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多层、高层建筑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市区主要道路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道路设置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 施工围挡应保证坚固、清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设置施工围挡,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部门不要在工地施工围挡附近堆积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残渣等。
3. 在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在周围的墙壁和宿舍的外墙上张贴反映企业精神和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
4. 禁止利用工地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施工围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5. 施工围挡不得堵住交通路口,不得利用施工围挡在墙面上设置临时小屋、食堂、厕所等违规建筑。
以上规定均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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