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请法学人士帮个小忙)

一、甲为六岁儿童,一日,甲将其母亲送给自己的生日礼物一付金手链送给照顾他的幼儿园教师乙,以表达对老师感激之情。老师非常激动,随即送给一台游戏机给甲。甲的父母主张甲的赠送行为无效,要求老师返还金手链。老师乙遂也以甲为未成年为由主张其赠与行为无效。问:这两个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二、甲乙为夫妻,共有二子一女,由于生活困难,女儿由他人收养。由于性格不和甲与乙离异。不久,乙与丙结婚。丙有一子在外地工作,女儿年纪尚小,随乙和丙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乙在外与丁同居并生有一子。现乙去世了。问:1乙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说明理由。 2哪些人不是法定继承人,说明理由。三、陈某承包镇办的拉丝长,其用电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长来厂吃饭。一日站长弟弟拉来一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称已给工人发过降温费,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偿拒绝,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了。第二天,站长弟弟再次将西瓜拉来并称只要其买下全部西瓜电即可送上。陈无奈只好照办。当晚电果然来了。问: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的父亲李奇是集邮爱好者,去世是留有几本邮册。李某对此不敢兴趣,觉得放在家里碍事。一日刘某来玩发现了这几本邮册。刘是集邮爱好者,表示愿意全部买下,最后双方协商以5000元成交。事后,李某无意中从父亲生前好友处得知父亲所留邮册中又一些邮票相当珍贵,市面价值高达近百万。李某随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5000元并收回邮册,刘某坚决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一刘某欺诈为由要求主张撤销合同。问:1李某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你认为他们之间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一、甲赠与无效,因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金手链。乙的行为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处分财产。

二、法定继承人有丙、丙之女、乙与丁之子。原有婚姻关系解除,甲无继承权。甲乙为夫妻,共有二子一女,由于生活困难,女儿由他人收养,拟制血亲代替自然血亲,其女丧失继承权。与丙结婚,与其子女自然取得拟制血亲关系。与丁之子随时非婚生,但是同婚生一样对待。至于丙之子是否取得继承权看与乙是否有赡养关系。

三、有效。虽然是被胁迫,只是可撤销的合同,撤销之前合同还是有效的。

四、1、正确。刘某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欺诈。2、买卖合同还是有效的。李某享有撤销权。是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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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2
先讲第一个 甲的赠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甲受赠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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