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侠:
1.注册资本原来是100W,已经按照税法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而后又增资400W,那我这个印花税是不是只缴纳增资部分的印花税?
2.印花税除了在购销合同等地方需要缴税,按照注册资本,是不是每年都要缴纳?
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从本质上讲,相关的情况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本收入”和“资本公积”两项的总和。和注册资本实收注册系统订阅注册后(不再限制公司设立了股东投资比例和支付全部货款后第一个时间段。
只要股东在公司的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认购份额),当实际认购的注册资本认购金额(账户之前做容量计划支付印花税)。
根据两项及有关规定,各种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新的会计制度,统一变更会计科目和帐册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
扩展资料: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税率表中的税目资金帐的税基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便于实施,现就有关来源问题通知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条规定后,账簿资金入账的印花税计算依据改为实收资金和资本公积的总额。
2.两条规定实施后,新账簿开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大于原贴花资本的,增加部分补助章。
参考资料:
印花税和注册资本金两者是相互存在的关系,注册资本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五。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因此,企业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按记载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的金额万分之五缴税。
注册资本是《公司法》上的法律概念,“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是会计上的概念。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更类似法律上“实缴资本(股本)”。
大多公司,都实行认缴制,所以初始时非实缴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步到位,注册资本等于实缴资本(会计上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最终“缴满”。
部分行业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实缴,初始时注册资本等于实缴资本(会计上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此时就需一步到位缴足印花税。
扩展资料: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对于印花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不同的注册资本在确认后,都是可以按照不同的印花税来收取的,具体情况下,部分地区可以还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时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来咨询处理,并按照规定来交纳印花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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