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及治理黑社会

如题所述

黑社会,是指为获取非法利益,有一套与法律秩序相悖的非法地下秩序的有组织犯罪团伙集合,雅称为绿林、黑帮,黑社会并非一个统一的团体,通常被称为黑道。这种组织团伙具有暴力性、黑恶性。
做法
1.从实体法方面来说,普遍制订了专门的反黑立法。如法国1991年实施了有关的法律以及关于向警界渗透可能性问题的法律来对付有组织犯罪;德国联邦议会于1992年7月通过了加强反毒品交易和其他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分三大款项,从集团犯罪、黑手党型集团及黑手党的政治选举交易三个视角对有组织犯罪做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美国制订RICO(TheRacke teerInfluencedandCorruptOrganizationsAct,这是美国联邦《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的缩写),作为《有组织犯罪控制法》(1970)的主要部分,列为《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6章。我国台湾1995年制订的《组织犯罪防治条例》、香港的《社团条例》、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等法律都是专门惩治黑社会的法律。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黑社会立法的内容主要有:规定黑社会组织的特点和犯罪行为,并制订一些特殊的惩治措施。如美国RICO规定,对黑社会犯罪容许有条件的从重溯及、容许采取范围广泛的没收财产的刑罚(P.126)。做出这样的规定,对一贯以民主、法治、财产神圣的美国来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2.程序方面。在黑社会问题严重的国家或地区,为有效惩治黑社会犯罪,普遍在程序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特别规定,如南非对黑社会犯罪允许检察官提前介入,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诱捕和卧底侦查也被认为是合法的。香港法律中针对黑社会犯罪的特别规定有特别调查权和专家证据制度。特别调查权指为侦查有组织犯罪行为,律政司可向高等法院单方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发出命令,授权律政司对那些有合理因由怀疑触犯了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人,或有合理因由怀疑拥有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资料或物料的人提出要求,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与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有关的问题向侦查人员做出回答或提供资料;专家证据制度,是指香港法院同意,对黑社会组织方面有丰富知识和专门经验的警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对有组织犯罪侦控的特别规定有污点证人及侦查人员的卧底制度等。
3.设立专门机构。黑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因此,为减轻黑社会犯罪给社会带来的破坏并对其予以有效惩治,各国普遍设立了专门机构,以加大打击和惩治的力度。美国侦查和控告联合办公,成立了联合工作处,并组织了特别行动队,意大利成立全国反黑手党检察局,我国香港地区建立反黑组和匪党问题研究小组
4.国际合作。目前的黑社会跨境犯罪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和普遍,黑社会从事的很多犯罪活动,如毒品、走私、偷渡、武器贩运、洗钱等基本都是跨国、跨地区完成的,针对黑社会跨境犯罪的特点,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是必需的。联合国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黑社会犯罪问题。在各个区域组织内,如欧盟,也一直在进行有关打击黑社会方面合作的探讨和尝试,但从目前来看,更多的合作是建立在双边协议和区域性组织内部基础上的,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黑手党活动调查局之间订立关于相互交换情报的密码系统的协议等(P.51)。
为了打击黑社会犯罪,我国已经具有一些特殊规定和做法,如已经设立了一些相应的工作机构。为有效地遏制与防范跨国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刑事司法合作的同时,加强同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并与有关国家签订双边和多边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积极地参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条约,加强与联合国机构、国际刑警组织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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