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异地退休新规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不得用医保卡倒卖其他物品。
2、个人医保卡可以借给家属使用
医保卡之前都是要求遵循“一卡一人”的原则,因为这样能够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毕竟人们每年在医保上缴纳的金额也并不少,万一遭到了盗刷,损失也不可谓不惨重。当持卡人和参保人不一致的时候,医护人员还有可能拒绝为他们服务。但是现在对这种政策有了一定的改变,人们的医保卡可以借给别人使用,但仅限家属,而且只允许使用其中一部分的资金。
3、禁止重复报销
现在人们参加工作之后,都是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社保,其中就包括城镇医疗保险,而在缴纳这一保险之前,相信很多人都是缴纳的农作合作医疗。当人们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时候,城镇医疗保险就能够帮助减少一部分的费用,当然,人们自己也需要承担剩余的部分。不过现在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明明已经报销了一部分费用,但还是试图让缴纳农村合作医疗的家里人帮自己再次进行报销。这样的行为其实一看就知道是违规的,这就算是骗保行为,所以这样的情况是不允许的,若是出现这样的现象,那么国家将对其追究责任。
4、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受到限制
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进行约束,他们必须保存好患者的相关信息以及就诊数据,不得诱导患者过度问诊,不得让患者重复购买药物,不得让患者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这些行为,统统都会被定义为骗保,涉案人员需要缴纳大量的罚款。在这一新规之下,骗保行为获将得到有效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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