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哪一年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1986年,具体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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