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仲裁员工要求赔偿损失

如题所述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诉至法院称,被告李某原系其职员,在职期间保有其人事章,李某知悉公司的用章规定,但其多次违反《某集团人事专用章管理办法》,为自己多发12个工作日工资;擅自在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加盖人事章,造成原告向上述两名员工发放2020年12月、2021年1月工资及年终奖145 956.91元;

      利用集团统一安排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时,擅自提高19名员工的工资,造成原告多支出工资成本共计59 764.98元,严重违纪,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11 239.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公司主张李某为自己多发12个工作日工资一事,鉴于李某在上述期间确实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故对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李某擅自为两名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加盖人事章一事,鉴于该公司认可上述两名员工为其提供了劳动且依据李某提供的邮件截图可以看出向上述两名员工发放工资是经过公司同意的,故对公司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要求李某赔偿擅自为19名员工提高工资一事,鉴于该公司自认公司发放工资需要经过审批,且公司主动向上述员工发放了工资(而非员工以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李某赔偿。
      综上,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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