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如题所述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完成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交由检察院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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