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办案流程

如题所述

经侦大队办案流程是:
1、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自首材料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立案;
3、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4、侦查终结后,可以提请检察院起诉。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案件处理程序是指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接到案件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首先,大队会进行案件登记和立案,确保案件得到正式的处理。接下来,侦查人员会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线索。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大队会进行深入侦查,包括调查嫌疑人的背景信息、财务状况等。侦查人员还会与相关部门合作,收集更多的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大队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搜查、拘留等。最后,经过全面的侦查和审查,大队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或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判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案件处理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立案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有七日的审查期,七日后必须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经侦大队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揭发、检举和报案,承办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分析、掌握全市经济犯罪情况,拟定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对策,指导、协调各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明确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要求,要求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书写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也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案件处理程序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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