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

如题所述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动产相关的行政复议时效

对于因不动产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了一个特殊的时效,即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对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他必须在二十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这一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再受理。

二、其他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

对于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了一般的时效,即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对行政行为有异议,他必须在五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复议相比,这一时限要短得多。

三、为什么设定这些时效?

设定这些时效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效率和稳定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长时间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该行为就应该被认为是合法和有效的。此外,长时间未提出异议也可能导致证据丢失或难以获取,从而增加了行政复议的难度。因此,设定一定的时效是合理的。

四、例子说明

例如,某市政府在五年前对一块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将该土地转让给了一家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在,原土地所有者认为当时的征收行为违法,想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由于该行政行为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时效,行政复议机关将不再受理该申请。同样地,如果是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行为,比如房屋的拆迁决定,那么必须在二十年内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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