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如题所述

好消息!事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一、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小学就读。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缴纳在市区(不限于居住地所在区)的社保均认可,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连续缴纳不少于9个月,单位或个人缴纳均可。

(2)取得居住证时间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连续满6个月的,由居住地所在区统筹安排入学。不得以居住证地址为非住宅区拒绝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原则上由公办小学接收,部分地区暂时因公办教育资源不足,可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至政府全额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就读。

二、不符合第一条所列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就读居住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小学,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妥善安排入学:

(1)已在政府购买学位的一贯制民办学校幼儿园部就读的;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民办学校所在区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缴纳社保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不少于3个月的。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于政府购买学位标准的,家长须补缴差价,学费标准低于政府购买学位标准的,家长无需缴纳学费。

三、申请电脑派位民办小学就读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须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取得学校所属区域的居住证不少于3个月。

四、申请初中入学的,原则上须为本市小学毕业生。市区公办小学毕业的,按照对口方案直升初中入学;市区民办小学毕业的,如未选择直升民办初中,原则上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初中入学,入学条件参照第一条。教育资源充裕的地区也可参照第一条所列条件接纳外市小学毕业生就读初中。

五、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操作细则,但相关入学条件不得高于本通知明确的条件。江阴、宜兴参照本通知精神,相应制定入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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