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几年

如题所述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办一次,其详细内容如下:

1、1956年:中共八大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提出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并提出“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但在实际中,这一规定未能严格执行。

2、1969年:中共九大通过的党章首次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1973年召开的中共十大、1977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大都属于提前召开的情形。

3、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了新的党章,明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1、选举产生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权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不称职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的委员进行罢免。

2、检查监督权: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听取和审议它们的报告,检查和监督它们贯彻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重大问题决定权:党的指导思想、奋斗纲领以及一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要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并作出决定。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必须由代表全党意志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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