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有哪些?( )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具体如下:
1、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责的根据:
1、从其与犯罪的概念的关系来看,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犯罪行为主客观属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下,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或曾经具备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威胁或者直接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行为,有时甚至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故其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而具备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而为刑法所明令处罚,故具备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2、从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它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分别分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构成,也是包含有主客观四个要件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有利于阻止行为人将未完成的犯罪进行到底,也有利于其不再犯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是一种警示。
综上所述,未完成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而言,它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既遂,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是犯罪的典型形态。在一般情况下,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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