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非机动车、机动车

如题所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针对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只有在登记后才能上道路行驶。具体规定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指出,机动车所有人如果住址或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


第十五条要求机动车号牌必须使用统一的固封装置,保持端正且不得遮挡。临时通行牌证需放置在前风窗玻璃内侧或随车携带,视车型而定。


第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大中型营运车辆的标识要求,包括车身反光放大牌号、经营单位名称、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核载人数、核定载质量等,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标志。


第十七条强调,总质量超过三千五百千克的载货汽车和挂车需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以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针对校车,驾驶室两侧需要喷涂车属单位名称和核载人数,专用校车有特定的车身颜色标识,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时需放置统一标牌,并配备监护人员。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职责,包括实时信息共享和违法信息公开查询等。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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