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认定标准

如题所述

贫困户的标准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
2、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3、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救助标准:经批准的特困户家庭每人每年救助金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各地有所不同。
三、审批程序:实行一年一定。
(1)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绝大多数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
综上所述,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绝对贫困人口即特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即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各个地区这一标准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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